GB/T 11730-2025 (English) Rural domestic water quantity
ICS13.060
CCSC5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T11730—2025
代替 GB/T11730—1989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
Ruraldomesticwaterquantity
2025-04-25发布 2025-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GB/T11730—19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与 GB/T11730—1989相比,除结
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b) 将“生活饮用水量要求”按照“日常状态”和“应急状态”进行分类(见第4章和第5章,1989年
版的第2章);
c) 增加了“应急生活饮用水量”(见第5章);
d) 更改了生活饮用水量范围和分类方式(见表1,1989年版的表1);
e) 删除了“免费供水”方式(见1989年版的表1);
f) 删除了“农村最高日用水量时变化系数(K 时值)”部分(见1989年版的表2);
g) 更改了气候与地域分区方法(见表1,1989年版的附录 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村改水技术指导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预防医学科学院)、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省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岚、邢方潇、刘文朝、李洪兴、邬晓梅、钟格梅、张琦、袁树华、刘金忠、韩嘉艺。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9年首次发布为 GB/T11730—1989;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Ⅰ
GB/T11730—2025
农村生活饮用水量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饮用水量和应急生活饮用水量。
本文件适用于集中式供水条件下农村居民日常生活饮用水量要求及应急状态下农村居民基本生活
饮用水量要求。分散式供水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 ruralareas
县(市、区)城区以下的镇(乡、街道)、村(社区)。
3.2
农村居民 ruralresidents
在农村有固定居住地、每年居住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自然人。
3.3
生活饮用水量 domesticwaterquantity
饮水摄入、食物烹调、个人卫生和家庭清洁等用水量,以及家庭散养畜禽、散用汽车和拖拉机的用水
量的总和。
4 日常生活饮用水量
日常生活饮用水量根据给水卫生设施类型、供水条件和地区条件按表1确定。各地确定农村居民
日常生活饮用水量数值时,应对本地农村居民的水源条件、供水方式、生活水平、用水习惯、发展规划等
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遵照以下基本原则:生活水平较高地区宜采用高值;有其他水质良好且取用方便
水源的地区宜采用低值;发展潜力小的地区宜采用低值;制水成本高的地区宜采用低值。实际调查情况
与表1有出入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减水量数值。
表 1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饮用水量(最高日)
气候和地域
分区
公共取水点或水龙头入户,定时供水
L/(人·d)
水龙头入户,基本全日供水
L/(人·d)
无或有少量卫生设施和设备 卫生设施和设备较齐全
一区 20~40 40~60 60~100
二区 25~45 45~70 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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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1730—2025
表 1 农村居民日常生活饮用水量(最高日)(续)
气候和地域
分区
公共取水点或水龙头入户,定时供水
L/(人·d)
水龙头入户,基本全日供水
L/(人·d)
无或有少量卫生设施和设备 卫生设施和设备较齐全
三区 30~50 50~80 80~120
四区 35~60 60~90 90~130
五区 40~70 70~100 100~140
注1:一区包括: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西部,陕西和山西两省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四川西部。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部以外地区,河北北部。
三区包括:北京,天津,山东,河南,河北北部以外地区,陕西关中平原地区,山西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外
地区,安徽和江苏两省北部。
四区包括:重庆,贵州,云南南部以外地区,四川西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湖北和湖南两省西部山区,陕
西南部。
五区包括:上海,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安徽和江苏两省北部以外地区,广西西北部以外地区,湖北
和湖南两省西部山区以外地区,云南南部。
本表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
注2:基本全日供水系指每天连续供水14h以上的供水方式。
注3:卫生设施和设备系指洗涤池、水冲厕所、沐浴装置和洗衣机等。无或少量为小于3个,较齐全为大于或等于
3个。
5 应急生活饮用水量
在发生突发灾害、供水事故等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供水时,农村居民应急生活饮用水量按表2确定。
表中给出的数值为参考数值,各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地形条件、水资源条件、居民生活习惯和文化习
俗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应急状态下的生活饮用水量要求。
表 2 农村居民应急生活饮用水量
类别
生活饮用水量
L/(人·d)
适用时限
d
说 明
紧急阶段 5~7 0~7
满足个体生存需求的饮用水量,包括饮水[2L/(人·d)~3L/(人·d)]
和食物烹调用水[3L/(人·d)~4L/(人·d)],不包括个人卫生和家
庭清洁等用水
稳定阶段 15~20 8~30
维持个体基本生活需要的饮用水量,包括上述饮水和食物烹调用水,
并增加了最低限度个人卫生用水[6L/(人·d))~7L/(人·d)]和家
庭清洁用水[4L/(人·d)~6L/(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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