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14113818183815D52CA9F16007C6D
本标准适用于测量毛条和绒条,包括精梳下机条、成品毛条、成品绒条、精纺粗纱。 对非精梳条(包括精梳前的条子、半精梳条、粗纺粗纱、洗净毛或分梳绒按简略的实验室方法制成的条子)进行检测时,遵照附录A 的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平均长度短于15mm 以下纤维的检测。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毛纺织组织标准IWTO-17-04《纤维长度及其分布参数的测定方法》,主要差异如下: a) 增加了对散绒纤维(分梳后的特种动物毛纤维)直接进行检测的技术内容; b) 删除了模拟式阿尔米特仪的具体操作和数据采集部分; c) 对IWTO-17-04中在几个章节中重复提到的内容只保留一处; d) 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所要求的标 准要素编排规定对文本的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e) 将IWTO-17-04中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f) 删去了IWTO-17-04中0.简史和2.目录部分; g) 改变了IWTO-17-04章的顺序号; h) 删除了IWTO-17-04第4章原理部分中与仪器工作原理关系不大的陈述; i) 删除了IWTO-17-04中解释性内容及解释性内容的注,其他内容的注列入相应的条; j) 调整了附录的先后顺序,改变了附录的编号,并将附录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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