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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GB/T 13611规定的城镇燃气的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的安全和
性能认证。
本规则适用的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为1)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50 kPa,公称尺寸不大于DN250,能单
独测试的气动式比例调节装置;2)闭环控制,且用于预混燃烧的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燃气燃烧
器/机、燃气取暖器﹑燃气锅炉等燃气燃烧器具或燃烧设备的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
2. 认证模式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认证的认证模式如下:
模式1: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测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模式2:产品检测+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检测
c.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d. 获证后的监督
e. 复审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两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对于持有CQC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如安全认证、节能/环保认证等)的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2实施认
证,其他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1。采用模式2实施认证的企业也可申请按照模式1进行认证。
3. 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比例控制系统类型(气动式比例调节装置、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气动式比例
调节装置的输出精度(A级、B级、C级)、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结构(MCU型号、电路原理等)划
分单元。
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制造商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同规格型号产品的
产品检测可在一个工厂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其他生产场地应提供样品和相关资料供认证机构进行一致性
核查,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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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6-448233-2024
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认证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声明(仅适用模式2)。
d. 其他需要的资料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分别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
本;
c. 其他需要的文件。
4.产品检测
4.1 样品要求
4.1.1 送样原则
CQC 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申请人负责将样品送至委托的检测机构。用作产品检测的样品
应为出厂检测合格的产品。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样品。同一申请单元中有多个型号的,选送具有代表性的型号作
为主检型号,其余型号作为覆盖型号。主检型号应该是申请单元中性能测试对其具有最不利影响的产品。
4.1.2 样品数量
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 CQC 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见附件 1。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测结束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有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规定处置。
4.2 检测要求
4.2.1 依据标准
GB/T 39488-2020《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安全和控制装置 特殊要求 电子式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
统》或 CJ/T 450-2014《燃气燃烧器具气动式燃气与空气比例调节装置》
4.2.2 检测项目及要求
GB/T 39488-2020 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其中 5.3.9 电磁兼容为可选项目;或 CJ/T 450-2014 中规定的
除第 10 章包装、运输和贮存外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4 检测时限
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不包括内部故障和软件评估项目所需时间;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
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且确认无误起计算。
4.2.5 判定
样品应符合 4.2.2 中各检测项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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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燃气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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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检测不合格通
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检测报告
由 CQC 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
请人寄送一份检测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原材料要求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与检测样品保
持一致,当其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认证的变更
见 9.1.2。
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清单见附件 2。
5.初始工厂检查(仅适用于认证模式 1)
5.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按 CQC/F001-2009《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附件 3《燃气燃烧器和燃烧器具用燃气
与空气比例控制系统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表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检测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材料应与检测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一致。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每个工厂界定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加工场所、质量活动和产品。
5.2 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测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可以同时进
行。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检测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
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工厂生产规模来确定,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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