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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CNCA-C22-02:
2020 )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 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 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5细化认证技术负责人职责;
—4.1增加“注”,明确单批次产品定义;
――5.1.1修改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6.2.1.1删除OD^OEM生产者、生产企业要有玩具设计资质要求; 删除提交质量管理文件清单及相关授权文件要求;
――7.2.1修改乘骑车辆玩具送样数量;
――7.4.1修改型式试验期限;
――8.1删除表8工厂界定码表;
――11明确获证后监督周期为6个月;
――11.2明确一致性检查要求;
一―11.3增加监督抽样要求;
――12.1表9中塑胶玩具增加B类零部件〃驱动机构〃;
――附件1工厂质保能力要求1.1.3删除技术负责人经认证机构考核 要求;
――修改附件2过程检验项目;增加确认检验要求及依据标准;
—编辑性修改。
本细则2023年1月6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删除原1术语和定义,变更为1范围;
――将原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变更为附件1 ;
――4.1.4修改乘骑车辆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删除原4.2认证模式的选择;
――删除原5.4不同认证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5.2修改认证申请所需的资料;
――删除原7.1.5少量单批次产品抽样要求;
――9.1修改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方式;
――9.2修改监督抽样检测的要求;
――10.1增加工厂搬迁的要求;
――将原12获证后关键原材料的控制变更为附件5;
――删除原附件4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 的利用;
――附件4修改关键原/辅材料、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编辑性修改。
0引言
本细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 具}(CNCA-C22-02:2020,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201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 力要求》(CNCA-00C-005: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 通用要求》(CNCA-00C-006:2014 )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编制,¥事一「气矛花負「忙 弋了
本细则的适用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标准;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认证责任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CNCA 发布的* 要 等 、
CQC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保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丹产品质 量、服务认证企业、控制认证风险、明确认证实施要求等原则,制定 并公布'认证J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 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具体适用希围以及由于法律法 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 围调整,应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表1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依据标准
1 电玩具 GB 6675.1 GB 6675.2 GB 6675.3 GB 6675.4
GB 19865 ( :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免于检測)
2 塑胶玩具 GB 6675.1 GB 6675.2 GB 6675.3 GB 6675.4
3 金属玩具 GB 6675.1 GB 6675.2 GB 6675.3 GB 6675.4
4 乘骑车辆玩具 GB 6675.1 GB 6675.2 GB 6675.3 GB 6675.4
GB 19865 (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免于检測)
对于电玩具产品如具有CCC目录内其他类别产品功能,还应增加相应产品标准作为认证 依据标准进行补充试验、工厂检查。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 本。当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 关标准要求的公告
3认证模式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实施玩具强制性产畐欤名的模式具体如下: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CQC结合具体情况及认证风险,可在获 证前安排工厂检查。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玩具,可免于获证后 监督。
注:单批次出厂/进口玩具通常认为是已签订了销售合同并确定了销售目的、 客户、产品型号和数量;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相同原材料且生产条件相同的玩具产
品。
4认证单元划分
4.1认证单元划分的基本原则
原则上,应按玩具主要材质、结构、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适用 年龄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 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划分为同一认证单元。
4.1.1电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无论由何种材料制成,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包 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热源玩具、实验型玩具等。
产品类别
电动玩具
表2电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主
要玩耍功能的玩具。
包括:各种控制方式、动作方
式的电动玩具。
1.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
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
PS、PP 等);
月及以上C
PS、PP 等);
月及以上C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包括:各种款式的发声/发光玩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如金属材料、塑胶
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
PS、PP 等);
4,供电方式相同;
5.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
月及以上)。
功能的玩具。
带有视频屏幕、或可外接视频
屏幕,通过儿童操作玩耍的玩
包括:各种电子游戏玩具、视
频学习机玩具等。
由电能发声/发光为主要玩耍
4,供电万式相同;
5.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
1 .结构和外形相似;
2.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 如金属材料、塑胶
材料、布绒材料等,塑胶材质可分为ABS.
4,供电方式相同;
5.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 -
1 .结构和外形相似;
热源玩具
1’主要材质类别相似;
用电能为其发热,使玩具具备
实验型玩具
及以上)。
3’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4,供电方式相同。
1’主要材质类别相似;
组电气、电子或机械部件。
2.
3’功能及预定玩耍方式相似;
4,供电方式相同。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及以上)。
静态塑胶玩具
玩具。
2、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
包括:拼插玩具、手持玩
37个月及以上);
4.1.2塑胶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塑胶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
静态塑胶玩具、机动塑胶玩具。
表3塑胶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塑胶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公仔、车仔)
3、结构和外形相似;
机动塑胶玩具
拖拉玩具、积木玩具,娃
4、主体材质相同(ABS、PP、
娃玩具、爬爬垫类等。
1
胶玩具
2、驱动原理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
性机芯、弹射装置等各种
37个月及以上);
包括:装有发条机芯、惯
款式的塑胶玩具。 4、 结构和外形相似;
5、 主体材质相同(ABS、PP、PVC、其他)0
4.1.3金属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主体或主要玩耍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的非使用电能的玩具,包括 静态金属玩具、机动金属玩具,含金属材质的弹射玩具等。
表4金属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静态金属玩具 不含任何驱动机芯的宜一 1、预定玩耍方式相近
玩 2、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
包括:各类金属玩具。 上);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马口铁、锌合金、铝台金
等)。
机动金属玩具 带有非电的驱动机芯或弹 1、机械动作方式相似
&置的金属* 2、驱动原理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
机芯及弹射装置各种款式
的金属玩具。 3、结构和外形相似;
4.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马口铁、锌合金、铝合金
等)。
4.1.4乘骑车辆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车辆玩具,包括玩具自行车、电 动童车、其它车辆玩具,不包括滑板车。
表5乘骑车辆玩具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玩具 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 1、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钢制、合金)
自行车 435mm的,仅由儿童的人力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
通过传动机构驱动的两轮车 折叠型)
辆。 注: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測试时,以避
包括:各种轮径、款式的玩 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具自行车。 3、是否带电
电动童车 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 1、结构相似(可用脚起稳定作用、不可用脚起稳
源驱动的车 定作用)
包括:各种款式的电动童车。 2、轮数、座位数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以上)
其它玩具 除上述车辆之外,由儿童本 1、承载件材质相似
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 2、玩耍方式和承载结构相似
体重的其它车辆。 3、车轮数量、座位数量相同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5,是否带电
4.1.5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产品依据产品特征按4.1.1、4.1.2, 4.1.3、4.1.4进行单元划分并颁发认证证书。
4.2同一认证单元内产品的覆盖原则
原则上,结构复杂的产品可以覆盖结构简单的产品;材料种类多 的产品可覆盖材料种类少的产品;当玩具产品材质无法通过肉眼清晰 识别且主要玩耍方式相似,可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原材料清单进行 单元划分,并可用根据原材料应用情况进行适当单元覆盖。
4.3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放宽单元划分的原则
原则上,在确保认证结果有效及管理受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认 证委托人的申请,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适度放 宽单元划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见附件1。
5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 出认证委托时,应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 予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认证委托人在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所选用的认证模式和 单元划分要求并提供必要的信息,CQC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确定 所适用£ 认 \
如认证委托人已自行对产品进行单元划分并已实施型式试验,需 将型式试验报告同时提交CQC以便审核。
5.2认证委托所需的资料
6.2.1申请资料
(1 )认证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合同
(4)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如首次获证和工厂搬迁情况等);
(5) 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
(6) 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产品须提交足以证明该批产品为小批
量的证明文件;少量的单批次产品标识上须有产品生产日期和唯一性 批次标识以确定该批次产品;O
(7)其他需要的文件
(1 )产品描述(包括主要技术参数、产品玩法描述、关键元器件
6型式试验 6.1送样(抽样)要求 6.1.1通常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
于检测。
6.1.2 CQC可根据企业分类及获取的质量信息情况采取现场抽样/封样
方式获得样品。
6.1.3样品应由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制造,不得借用、租用、购买样品
用于试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性。 ~
6.1.4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或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产品图 片有较在差异时,应当向CQC说明情况,CQC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6.2试验样品要求
6.2.1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CQC的要求选送代 表性样品用于检测;如认证委托人已先期自行实施型式试验;试验报 告出具命0请J丿
表6样品数量要求
产品类别 主检型号送样数量 差异样品送样数量
电玩具 电动玩具 4个 各1个
声光玩具
视频玩具
热源玩具
实验型玩具
塑胶玩具 静态塑胶玩具 3个 各1个
机动塑胶玩具
金属玩具 静态金属玩具 3个 各1个
机动金属玩具
乘骑车辆玩
具 玩具自行车 2辆 各1辆
电动童车 2辆
其它玩具车辆 2辆
注7;如有特殊情况,认证委托人可与检测机构协商确定样品数量;
注2:检测机构应留有完整的样品以备认证机构核实样品情况,通常保留时间为12个月。
送检样品还应符合下述要求:
1) 试验样品应为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卷产品标准生产并经出厂检 验合格的产品
2) 试验样品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批量生产的产品使用的完全相同且
工艺条/ 生 \
3) 对于少量的单批次出厂/进口产品,样品应包含在此批次中。 6.2.2变更试验样品要求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CQC、实验室提出样品数量要求。
6.3检测项目
6.3.1型式试验
初次申请认证时,主检样品检测项目应为该产品现行有效标准所 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差异检测项目由实验室根据样品情况与CQC协 商后确定。
6.3.2变更试验
根据变更的内容,由CQC、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6.4试验的实施
6.4.1型式试验应在CNCA指定且与CQC签约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在收 到测试通知后安排样品测试,试验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从收 到合格样品起计算,且不包括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 试所用的时间);当试验有不合格项目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 整改应在CQC规定的期限内(3个月)完成,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 托人放弃申请。
6.4.2如认证委托人先行实施型式试验,也须在CNCA指定且与CQC签 约实验室完成。
6.4.3必要时,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由CQC进行风险评 估后,可由相关检测(或检查)人员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实施检测(或 目击检测),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的具体要 求见CNCA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 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 )。
6.4.4试验完成后,指定实验室应在产品检测报告中给出样品玩耍方 式、适*龄描、
实验室按CQC规定格式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试验报告,并按照规定 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认证委托人/生产企业应妥善保管试验报告 以及经丫验室苗相貝I
7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7.[认证证书
7.1.1认证委托人在使用认证证书时应符合国家市场局《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7.1.2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 性依赖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7.1.3少量的单批次证书不得进行变更及延期。
7.1.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及CQC的有关 规定执行。
7.2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本细则覆盖产品的认证标志式样如下图1所示:
图1认证标志式样
8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委托人按认证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对认 证单元内产品进行评价并按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CQC在收到完整的认证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工厂 检查报告(如有)等)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价与审核。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无法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 构不』"比准 托,认 I
9获证后监督
9.1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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