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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GZ-5810:2025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N 类车辆的座椅上,作为成年乘员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 安全带产品。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 调整,应以CCAP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14166-2013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 束系统
GB 14166-2024 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注1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38262-2019 客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注1:GB 14166-2024 将于2025年7月1 日正式实施,在实施之日前,认证委托人可 自愿选择使用GB 14166-2013或GB 14166-2024进行认证委托; 自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 认证委托人应依据GB 14166-2024进行认证委托。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 其他版本时,则应按CCAP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 基本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安全带产品CCAP标志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上述基本认证模式中的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两种方 式,其中监督抽样检测又包括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和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将按照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 酌情增加/减少认证要素进行组合,包括:
A类、B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 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产
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的之一或者组合)。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附件5进行。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 决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 著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 刚性件(带扣、调节装置、连接件、高度调节器、卷收器、预紧装置等)的结 构、功能、型号和生产企业;
(2) 织带的结构、功能、型号及生产企业等;
(3) 安全带的型式。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 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 符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 相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 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生产者(制造商)应符合CNCA-00C-008《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 对生产者(制造商)的规定,即应是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 并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 责任。委托认证的安全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 中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 料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 知,并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 出不予受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 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需提交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 次申请及有变更时):
a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b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c 如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
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适用时);
e 对于境外认证委托人,需提供上述资料属实的承诺函和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含“三包 ”、“召回 ”及相关质量责任)相关证明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
a 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和/或职责规定;
b 质量保证能力控制文件目录,应符合附件3中附录1的相关要求; c 已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
(5) 汽车安全带产品描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申报时按本规则附件1的格式填 写;
(6) 安全带或约束系统的所有机械部件未使用聚酰胺 6 材料的声明。
(7) 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清单
每个认证单元需按本规则附件 2 或附件4 附录 1 的要求提供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清单。
(8)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生产一致性控计划变更时),编制要求 见附件4;
(9)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汽车安全带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CCAP提供委托
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 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ODM/OEM 协议、授权书及ODM 原始证书复印件(适用 时)。
(10) 其他需要的文件。
5.3 认证方案及认证合同
CCAP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如申请资料需要补充或完善的,将与委托人进行沟 通,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资料评审完成后,将向委托人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在受理后,CCAP将依据评审结果制定认证方案,方案包括:
(1)所采用的认证模式和单元划分;
(2)型式试验检验方案;(包括签约实验室的选择确认);
(3)工厂检查方案及时间(人 日);
(4)预计的认证费用;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要求。
CCAP将把上述认证方案通知认证委托人,在沟通取得一致后,与认证委托人正式 签订认证合同,作为本次认证实施的依据。
6 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6.1.1 型式试验方案
CCAP将在资料评审后制定产品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 和数量、检测标准与检测项目、认证委托人可以选择的签约实验室信息等。
6.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型式试验的样品原则上由认证委托人送样至签约实验室进行检测。必要时也可由 CCAP按照型式试验方案的要求抽样用于检测。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单元中多于一个型号时,CCAP将从 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做差异试验。
6.1.2.1 型式试验样品数量
汽车安全带总成:6套;织带:至少15米。 其他燃烧特性的试验样品要求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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