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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P-GZ-4100:2025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CAP Mark Certification of Motor Vehicle Products External lighting and light-signalling devices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类、N类、O类和L类机动车辆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包括道路照明装 置及系统、光信号装置及系统以及回复反射装置。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 整,应以CCAP发布的公告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GB 4599-2007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599-2024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注
GB 4660-2016 机动车用前雾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1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GB 5920-2024 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注
GB 5948-199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19152-2016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机动车前照灯
GB 17510-2008 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GB 21259-2007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 前照灯
GB/T 30036-2013 汽车用自适应前照明系统 GB/T 30511-2014 汽车用角灯配光性能
GB 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
GB 15235-2007 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GB 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13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18408-2015 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GB 18409-2013 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GB 23255-2019 机动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
GB 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GB 11564-2024 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注
GB 25990-201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19151-2003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3254-2009 货车及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
注:GB 4599-2024、GB 5920-2024、GB 11564-2024 将于2025年7月1 日正式实施,在实施之日前,
认证委托人可自愿选择使用新标准或旧标准进行认证委托;自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认证委托人应依据 GB 4599-2024、GB 5920-2024、GB 11564-2024 的标准实施规定进行认证委托。
对于未纳入本规则的涉及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的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 法规及相关标准,生产者应自觉执行且符合要求。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 他版本时,则应按CCAP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的选择及相关要求
3.1 基本认证模式
基本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 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
获证后监督是指CCAP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 踪工厂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 组合。
3.2 认证模式的适用性
CCAP将按照生产企业分类原则,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 情增加/减少认证要素进行组合,包括:
A类、B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可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 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者组合。
C类、D类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应采用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抽样检测(生产现场 抽样或市场抽样的之一或者组合)。
已停产车型维修部件产品生产企业的认证模式选择可根据附件5进行。
CCAP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决 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
4 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显著 差异的机动车灯具或回复反射装置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机动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1)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2)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等)的数量和结构;
(3)外配光镜及涂层的材料。
2.机动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
(1)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
(2)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可变光强控制器等)的数量和结 构。
3.回复反射装置:
(1)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发光区域的形状、颜色、材料和光学特性。
(2)车辆尾部标志板:发光区域的材料、形状。
(3)车身反光标识:
①反光模型反光标识:类别和级别;发光区域的光学特性。
②反射器型反光标识:发光区域的材料、光学特性。
(4)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发光区域的材料、光学性能、几何尺寸;机械结构。
原则上,认证委托人应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具有多个功能的组合/复合/ 混合灯具可放在同一单元,但不同功能的灯具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单元中可包含多个“型号(或规格)”的产品。同一型号是指在设计上对标准符 合性没有影响的产品。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 同型号产品,可考虑仅在一个单元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 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5 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根据CCAP的认证流程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并对 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和生 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 的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生产者(制造商)应符合CNCA-00C-008《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 自我声明》对生产者(制造商)的规定,即应是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CCAP将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如审查过程中 发现存在问题,CCAP受理人员将与认证委托人沟通,要求认证委托人对认证委托资料补
充完善后重新提交。资料审查合格予以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受理通知,并 与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资料审查不合格不予受理的,CCAP将向认证委托人发出不予受 理通知,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 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向CCAP提出认证委托,认证委托需提交的资料和技术材料包括:
(1) 认证申请书;
(2) 工厂检查调查表;
(3)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初次申请 及有变更时):
a 营业执照;对于境外企业应提供其相应的合法注册和/或生产证明资料;